癲癇特徵是反覆發作,無故發作,但可能由多種內源性或外源性因素促成癲癇發作。一些常見的誘發癲癇發作的因素是睡眠不足,壓力,傳染病,月經週期,飲酒,長期禁食,體力消耗和光刺激。體育或體育活動是否是癲癇發作的沉澱物尚未完全闡明,並且在文獻中很少受到關注。在這方面,與運動有關的一些可能的促發因素包括體溫過高,血糖過低,血鈉過少,缺氧,換氣過度,疲勞和競爭壓力。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數暗示體育鍛煉會引起癲癇發作的信息都是傳言,也因此通常建議癲癇患者不要參加運動和訓練,主要是因為恐懼,過度保護以及對與此類活動有關的特定好處和風險的無知。現有證據表示,體育訓練和積極參與體育活動除了可以帶來更廣泛的健康和社會心理效益外,還可能有利於控制癲癇發作。由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運動與癲癇病工作組撰寫的這份共識性文件為癲癇患者參與運動活動提供了一般指導,並為與參與不同運動有關的醫學健康證明書的發行提供了建議。
在某些國家/地區,會對所有運動參與者進行運動參與前篩查之後頒發健康證明書。通常,是否應向某人授予健康證明書是在全科醫師或某些情況下運動醫學專科醫師所決定。一般而言,體育運動分類是根據體育運動風險而進行分類的:參與的個人,也包括其他旁觀者。
對於大多數運動,沒有針對特定癲癇發作類型或其他臨床特徵的患病者,其體適能證書發放的精確法規。在缺乏關於癲癇患病者從事特定運動的危險程度的流行病學數據的情況下,我們建議使用有關頒發駕駛健康證明的法規作為可能的指導。有理由認為,出於允許該人從事任何運動的目的,與駕駛能力相適應的風險程度也應是可以接受的。儘管此類法規在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可能會有所不同,出於建議的目的,歐洲聯盟(EU)駕駛法規將被用作主要參考,因為它們在許多國家/地區均得到統一應用。
這些法規也考慮了相同的流行病學數據,這些數據為製定最近更新的國際抗癲癇聯盟的癲癇定義提供了基礎。在歐盟,對癲癇患病者的駕駛執照限制區分了與癲癇相關的不同病症(例如,癲癇發作類型),癲癇發作持續時間和緩解時間)以及駕駛執照類別(私人使用車輛與專業駕駛)。因此,有關參加特定運動的適合度的建議應考慮癲癇發作的可能性,癲癇發作的類型,癲癇發作的通常時間以及其他因素。因此,我們建議根據發生癲癇發作的潛在傷害/死亡風險將體育運動分為三類。
第1組(無明顯額外風險)包括癲癇發作或旁觀者(其他運動員,裁判員或觀眾)沒有癲癇發作造成額外傷害風險的運動。
第2組(中度風險)運動是指那些對癲癇患病者造成身體傷害的中度風險,但對旁觀者而言沒有風險的運動。
第3組(重大風險)運動會給癲癇患病者帶來受傷/死亡的高風險,而對於某些運動,還有旁觀者的風險。
並且我們認識到某些體育運動屬於灰色地帶,並且存在一些特定的個人特徵或情況,根據醫師的判斷,將指示不同的分類。一系列不同的病狀將被單獨處理,包括癲癇發作,由於其性質或臨床關聯性,這些癲癇發作並不意味著診斷為癲癇。由於缺乏針對特定狀況和運動的研究證據,因此文中提出的建議主要基於觀點,並且通過廣泛的討論就每個項目達成了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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